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避暑季期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避暑季期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游客的体验感,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现对我市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明码标价,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禁止使用虚假折扣、虚标原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二、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涨幅不能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各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合同须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退改规则及双方权利义务,旅行社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停留时间;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游”招徕游客,通过强制或诱导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旅行社对通过短视频、直播、社交媒体等发布的旅游宣传内容承担主体责任,不得在游客到达目的地后临时增加旅游费用。
四、各A级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景区,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
五、各景区内商品零售店要合理定价,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六、各旅游经营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禁超范围经营或违规承接高风险旅游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旅游设施、交通工具及餐饮住宿符合安全标准。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市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6日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