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被罚1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黄景市监处罚﹝2026﹞18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平台举报,反映“本人于3月21日下午16点37分自黄山南大门换乘中心购票乘车上山,本人与老婆两人共花费46元,一人23元(车费19元+保险4元),但在购买时,售票员原话:‘车票19保险4元一共23元’(有视频为证)。换乘中心故意搭售保险,让游客还未上山就对景区有不好印象,希望惩治该不法行为,并给我回执”。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场站内人工售票窗口处摆放有公示牌,内容为“黄山景区旅游意外险4元/人(可选),(可选)字样较其他字体小;场站内显示大屏显示有购票须知“1.黄山景区换乘车票:全价19元/人次;半价票9元/人次。黄山景区旅游意外伤害险:4元/人次(可选)”;场站外售票处4个窗口均摆放有公示牌,内容为“黄山景区旅游全程意外险4元/人(可选)”(可选)字样较其他字体小;窗口上方显示屏上显示购票须知,1.未预约门票,无需购买车票;2.黄山景区换乘车票:全价19元/人次;半价票9元/人次(1.2-1.5米的儿童或者年龄6-14周岁),上述字体下方有“黄山景区旅游意外伤害险:4元/人次(可选)”字样。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进行核实,视频中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车票19元,保险4元,23元一位,两位46块钱”,未询问购票人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等内容。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决定立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开始销售保险,期间与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合作。2021年4月20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与深圳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2025年11月5日至今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当事人与上述保险公司合作销售意外险,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期间保险费收取4元/人,保险凭证上显示保险费4元。当事人在游客购买换乘景区大巴车票时搭售该保险,窗口工作人员销售时未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仅告知车票19元,保险4元,一共收取的费用。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6年1月至4月售票窗口的部分监控,监控视频中各窗口售票人员均存在未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的行为,多数游客听到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的车票和保险总价款后,即出示手机支付码一次支付了车票和保险两笔总的费用,游客付费结算后,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车票和保险凭证交给游客。部分游客听到有销售保险后产生疑问,询问保险相关情况后,部分选择不购买,部分选择购买。因当事人销售的意外险三天有效,只在游客上山换乘时销售,部分游客下山换乘购买车票时发现只需支付19元,与上山换乘支付的23元有出入,导致部分游客产生疑义,找出上山购票时的车票和保险凭证发现有搭售4元意外险,导致要求退保。当事人提供了《关于保险销售情况的说明》,说明其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30日合作,2025年11月5日开始正式合作销售保险,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3月31日共销售保险290363份,退保3949份,理赔25份。当事人利用销售车票的便利条件搭售保险,在销售保险时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虽在窗口处摆放了黄山景区旅游意外险4元/人(可选)的公示牌,但“可选”字样较小。在显示屏上公示了黄山景区旅游意外伤害险:4元/人次(可选),但游客在公共陌生的环境下匆忙购买车票上山很难注意,且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口头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导致部分游客未知晓支付的费用里含保险费,被动购买了保险,引发部分游客投诉及退保。当事人搭售保险时未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其销售保险期间购买保险的游客人数较多,无法区分哪些游客系自愿购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同时因当事人现场收取消费者的4元均为游客购买了价值4元的保险,事后保险公司再给予当事人一定分成,游客支付了4元保险费,获得了4元的保险保障,若出现意外可以凭保险单获得4元保费对应的理赔。故本案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本局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在各窗口张贴了醒目的自愿购买保险提示,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销售保险时履行告知保险自愿购买的义务。2026年6月3日,当事人变更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舒心桃变更为纪玉权。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2条。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控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