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成本”,部分中小型酒店、客栈将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自行分装入无标签的小瓶,这些“裸瓶”产品不仅缺少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关键标注,擅自分装甚至为假冒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准执法打击住宿行业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洗护用品乱象,既是守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九寨沟旅游形象的重要举措。现曝光2起商家擅自分装,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洗护用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近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客栈涉嫌擅自分装洗护用品。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客栈网购了20L的汰奇丽沐浴露和20kg的乐芙臣洗发水各1桶,并购买了26个500ml的塑料瓶,瓶身仅有“沐浴露”“洗发水”的字样,并将上述大桶的沐浴露和洗发水自行分装进这些网购的塑料瓶里。该客栈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仅有瓶身标注的“沐浴露”“洗发水”字样,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厂家等完整信息。该客栈存在提供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该客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客栈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情简介:近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酒店涉嫌擅自分装洗护用品。经立案调查,查实该酒店从某酒店用品营业部购入了净含量为25kg的竹洗柔润丝滑洗发乳和25kg竹洗水润美肤沐浴乳各1桶,并将上述洗发乳和沐浴乳分装到固定在浴室墙壁上仅标识有“洗发露”和“沐浴露”字样的两个盒子中,以直接提供给住店客人使用。然而,这两个盒子上无任何标签信息。该酒店存在提供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该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涉案的化妆品已销毁,故不予没收,责令该酒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各酒店、民宿等提供洗护用品的经营主体,坚决杜绝擅自分装行为,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所提供的洗护用品要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要求,实现来源可溯、质量合格、标签清晰完整,以合规经营筑牢信任根基,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安心使用、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