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及人员伤亡事故,现就禁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涉及7个镇(街道办),27个行政村,面积约为201.56平方公里。具体为:(1)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2)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3)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通告中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摄影、直播、测绘、野炊、低空飞行等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采挖植物、破坏植被、野外用火、丢弃垃圾;商业团体、旅行社、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非法组织户外运动、野外探险穿越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
三、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八十二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应明确不得超越旅游景区边界范围,超越景区边界范围、无旅游道路通行的,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所在景区可申请县级旅游、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给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刑事处罚;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经工作人员劝返,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办各村(社区)按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秦岭生态保护责任,对非公务、未经审批许可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由各镇办各村(社区)护林站、护林员结合日常林地管护、森林防火、防汛安全管理进行劝返、阻止。各景区对经景区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客依法依规进行提示和安全警示,对擅自超越景区旅游开发边界后进行非法穿越秦岭保护区活动的,景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劝返。对自县域外非法进入我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和景区的单位和个人,镇办、村(社区)、景区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一经发现,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造成自身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产生救援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参与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300至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欢迎社会公众予以监督,有奖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