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入园先买票
存包还要再交钱
强制消费套路多
消费者如何破局
消费者不满额外收费
要求退还30元存储费用
2024年7月,曹先生购买了某水上乐园的双人门票,并顺利验票入场。鉴于该主题公园主打水上项目,游客需更换衣物以便游玩。曹先生按照园区要求更换好衣服后,将个人物品存入了园区区域内的储物柜中。在使用该储物柜时,曹先生被提示需支付押金30元及存储费用30元。然而,其在消费完毕后,存储费用未被退还。
曹先生对此收费行为感到不满,他认为由于水上项目的特殊性,更换衣服及存储个人物品是游客参与项目必不可少的环节。该水上乐园作为服务提供者,理应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其中就应当包含免费的衣物存储服务。但其最后却支付额外费用,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游客有不必要的支出,而且未能充分履行服务提供者按照交易习惯应承担的协助和附随义务。
2025年4月,曹先生将该水上乐园收费主体诉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退还其已支付的柜子存储费用30元。
法院:水上乐园构成侵权
存储费应予返还
庭审过程中,曹先生陈述道:“我已经使用了门票,享受了相应的游玩服务,而衣物存储服务应当是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附属义务,不应由我额外承担费用。”曹先生还表示,在支付费用时,他并不知晓储物柜需要额外收费。是在办理入园手续后,园区工作人员才告知他储物柜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付款后,他曾当场与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而被告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虽然接收了诉讼材料,却未到庭应诉,也未对曹先生的诉求作出任何回应和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作为案涉服务的消费者,在案涉服务场所进行消费时,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某水上乐园有义务予以保障。同时,曹先生主张30元存储费用未退还,而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未就此作出回应和解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该30元存储费用应予返还,依法判决某水上乐园收费主体一次性向原告曹先生支付30元。
法官:如无证据
附随义务不可免除
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作为提供水上娱乐服务的场所,为游客提供基本的衣物存储服务是其应尽的附随义务,若无相关证据证明,则不足以免除该项义务。在消费市场中,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经营者应当负担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入园前明确告知储物柜需额外收费的情形,故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收费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在消费者选择提起诉讼之后更应当积极参加诉讼。如果经营者未尽诉讼义务则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文章来源:公众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