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而未履行时,责任承担的情形如下:
(一)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
(一)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在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并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极端情况下,旅游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旅游者自身原因的免责
明确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自身疾病、不听从安排、从事危险活动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造成的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三)旅游者自行活动期间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自由活动时间、脱团期间),旅行社的合同义务减轻,但其仍负有法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
供稿|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张超
编辑|陈思彤
校对|陈柄瑞
审核|李珺竹、冯璇、董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