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江苏将进一步加强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并实施动态更新,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现行《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部分条款内容与党和国家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多规合一等新要求不相适应,也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亟待通过修订补齐制度短板,提升治理效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从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管理职责、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明确太湖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区内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景观、文化、生态协调统一。
在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并实施动态更新;规定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水系生态修复,推进岸线生态化改造与水环境治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恢复物种栖息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太湖风景名胜区利用相关事项,修订草案单列一章,要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推进智慧旅游发展。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占地面积以及是否位于核心景区,明确实行省和市、县管理机构分级审核;规定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明确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此外,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