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朱高祥
网络截图
近日,一名高反后获救的女游客,频频登上网络热搜。
据悉,10月2日,在海拔4700米的四川甘孜丹巴县丹东镇的卓雍措湖垭口附近,一名女游客出现高反、失温等情况,路过游客和当地警方、镇政府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接力救援,成功将女游客运送下山并送至医院。
10月9日下午,被救女游客林女士的母亲吴女士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刚开始送到医院的时候,她头痛难受,嘴巴都是干的,已经说不出话了,后来过了一天她就能叫我妈妈,在那个(重症)监护室里面待了两天,转到普通病房观察,她还能说妈妈,要上厕所等,后来就越来越严重了,晕过去了,后来就说不出话了,昨天紧急手术了。”
此事在网上引发不小关注,不少网友称,涉事女游客系被其搭子抛弃,也有网友称,她是在网上组的队。
“他们好像是在一起住的青年旅馆约的,我也不是很清楚。他们两男两女四个人一起徒步,到了山上发现我女儿有点高反了,说遇到我们盐城有一个16岁的小孩和他师傅,他们把我女儿交给他们,那个16岁小孩就扶着我女儿下山,后来又刚好遇到上海的两个医生,他们就赶紧救我女儿,那时候我女儿已经失温了,后来他们(医生、警察等等)就把她背下山。”吴女士说,“她同伴可以联系上,他们说已经尽力救我的女儿了。但是他们也没有报警什么的,好像就独自下山了,(这些)我也是听说的。当时三个同行者也说了,他们进山的时候想报警,手机没信号,但是我也不知道有这种情况。”
对于网友所指林女士系被搭子抛弃一说,吴女士说,要看了女儿手机才知道。“我们现在第一时间还是救女儿,再考虑(是否)追究他们的责任。”
目前,“搭子”文化屡见不鲜。记者检索社交平台发现,众多网友为自己的旅途发布“寻找搭子”的帖子。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君律师认为,若确实被旅游搭子抛弃,旅游搭子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高,而刑事责任因认定标准极为严格,可能性极低。
张君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参与高海拔徒步等高危活动,同行者之间形成了临时互助关系,负有合理的相互关照和救助义务。如果搭子在林女士出现严重高反和失温后,仅将其转交偶遇路人便自行下山,且下山后未及时报警或通知家属,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林女士损害后果的加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君认为,临时结伴关系能否产生刑法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更为关键的是,搭子有“转交救助”的行为,这使其主观上难以被认定为“故意”或存在达到犯罪程度的“重大过失”,刑事立案追责的难度极高。
不过,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自愿参与户外徒步、出游等具有一定风险行为的游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相互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救助义务,但如果存在有偿组织、引发风险等情形,相关人员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